广东省俞氏宗亲文化联谊会章程
[p=20, null, left]2011-09-15 14:38:03| 分类: 规章制度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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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俞氏宗亲文化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会名称: 广东省俞氏宗亲文化联谊会。 第2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为海内外俞姓宗亲服务的自发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3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团结、联络海内外俞姓人士,共同参与联谊活动及经济、文化、公益等事务,为弘扬家族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第4条:本会与各地宗亲社团组织之间是协调、交流、联谊与服务的关系。 第5条:本会地址: 广东省新丰县松园俞氏宗亲文化联谊会。 第二章 活动范围 根据本会宗旨进行下列活动 第6条:广泛团结、联络海内外俞氏宗亲,努力构建经济与文化两个平台,开展各项联谊活动。 第7条:出版会刊《河间天地》,建立“俞氏网站”,以加强各地俞姓宗亲的经济信息和文化交流。 第8条:发掘、收集、整理俞氏家族及族人的史料,开展相关研究活动;编纂、出版《俞氏宗谱》。 第9条:开展俞姓企业家的联谊活动,提供信息与服务,促进地方经济贸易文化事业发展。 第10条:依照法律所允许接受各种捐赠。 第11条:办理会员福利和服务工作。 第12条:逐步设立敬老、奖学和公益基金,在精神或物质上嘉奖本会俞姓因贫困失学或学优子弟,救助因突发性灾害的俞姓灾民。 第13条:协助各地成立协会或分会,并指导其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14条:凡各地协会,承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缴纳入会费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分会;凡年满18周岁的俞姓公民,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填妥入会申请表格,经审查合格,缴纳入会费用后,则成为本会会员。 第15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 有对本会之提议权; (3) 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联谊活动的权利; (4) 有订购本会会刊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第16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决议案; (2) 入会时须交纳基金 50元,以后每年须缴纳 10元年费,特殊困难家族或贫困农村可酌情申请减免; (3) 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7条:会员如有触犯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得向其警告或开除会籍: (1) 违反本会章程,不服从大会之决议者; (2) 冒用本会名义作不法行为,致损本会名誉者; (3) 欠会费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者。 第18条:自动退会或被革除会籍者,不再享有本会会员之一切权益,其已缴纳之会费及对本会之一切捐赠,概不退还。 第19条:如自动退会的会员,欲再参加本会,则须重新申请并重缴会费。 第四章 会员代表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20条: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有一定人数规模的俞氏群体并且成立了相应的俞氏宗亲理事会或基金会等。会员代表大会三年举行一次,每次开会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21条:会员代表大会如遇会长缺席时,可由理事会、监事会推举出临时主席主持会议。 第22条:各项会议提案,均须过半数出席者通过方为决议案。 第23条: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 (1)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2) 根据各地推荐提名与协商,选举理事和监事,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和监事均应有捐赠一定会务费用的责任和参与活动的义务。 (3) 通过章程或修订章程; (4)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财务报告; (5) 讨论并决定重大会务事项和发展大计。 第24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25条:理事会二年一届,每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若干名,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均为义务职,届满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26条:理事会之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2) 推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并明确分工。由会长提议,通过理事会委任秘书长、宣传处长,以及财务组工作人员(会计、出纳、保管等职); (3) 制定财务预算方案,明确财务审批制度; (4) 处理日常重大会务。 第27条:各理事之职权: (1) 会长为本会之代表,决策本会之一切重大事务和发展大计; (2) 理事长领导会务及主持会议,协调各内设机构之工作; (3)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行使理事长之职权; (4) 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要当好家、管好财,制订出本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5)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6) 宣传处长负责主持宣传处的日常工作。 第28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三年一届,每届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监事长、常务监事各1名、监事若干名,均为义务职,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29条:监事会之职权: (1) 监督各理事执行本会宗旨、履行职责的情况; (2) 督促执行财务制度,监督各项财务开支,并负责进行年终财务审核; (3) 发现理事或工作人员有违背会章之行为,可要求说明情由,并视情况提出相关人员的罢免案。 第五章:职责 第30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宣传处、财务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和对外宣传。 第31条:秘书处之职权: (1) 上传下达,负责本会日常行政事务、文件起草、收发及处理来电、来信和接待来访等工作; (2) 负责保管本会印章和文书档案、记录会议之议案; (3) 承办会议及接待安排;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 第32条:宣传处之职权: (1) 负责组稿、编辑、出版和发行本会会刊《河间天地》; (2) 负责“俞氏网站”的信息采集和编发等工作; (3) 会刊和网站的宗旨与任务:反映本会工作动态、传达领导讲话、交流各地协会工作经验、指导协会工作,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4) 会刊是内部刊物,属非卖品,原则上供本姓人士阅读,只收工本费,不得以刊营利。 第33条:本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即俞氏宗谱编纂委员会和俞姓企业家商会。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34条:本会资产包括所有以本会名义拥有或管理的动产与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 第35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海内外宗亲和团体的资助、捐赠; (3) 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36条:本会经费本着公开透明、勤俭节约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第37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制度、会计核算与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8条:建立严格的资产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9条:本会如需解散时,所有受托管之专项资金,得全部送交该项指定受益单位继续管理,若有剩余,则一概捐 赠给国家认可的慈善机构。 第40条:每年召开的理、监事会和三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时,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应作本年度财务收支的专项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41条:本章程经2010 年9月2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通过后生效。 第42条:本会章解释权属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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